近代公共藝術的推廣得益於政府部門的"Percent-for-Art"方案,亦即規定在任何建築案中保留1%的經費以作為公共藝術設置的經費;如此地讓藝術與建設結合,避免城市的水泥叢林僵化了現代人的生活空間,並且讓藝術融入公共空間。"Percent-for-Art"方案最早於1959年在美國費城通過立法,而後許多城市群起效尤。台灣在1980年代中期開始推動「百分比藝術計畫」,聖荷西市也在1984年開始由「再發展局」(Redevelopment Agency)以"Percent-for-Art"推行公共藝術。舊金山更早在1932便設置了藝術委員會,在1969年開始設置專款推動公共藝術,為這個舉世聞名的優雅而浪漫的都市留下了許多經典而美好的形象。一個能夠感動人、也讓人們留下深刻印象的城市,必然是一個具有藝術美感的城市。如果在各地遊走之際能夠不期然地遭遇"美",都會讓人心撼動而留下記印,美的體驗便自然地融入了記憶,成就平凡百姓美好人生的一部分。一個具有美感的城市,它的建築物與公共空間的規畫與公共藝術的設置,都必然流露著"美"的訊息,代表著該城市的品味與修養、文化與歷史況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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